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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自侦案件立案与侦查分离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李康康.试析自侦案件立案与侦查分离的必要性[J].人民检察,2000(12).
作者姓名:李康康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
摘    要:过去,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从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直至提起公诉等均由自侦业务部门独家承担,俗称“一竿子插到底”。以后,随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受案和提起公诉已分别由控申举报部门和起诉部门担任,起到了既规范侦查又保证办案质量的效果。然而,在自侦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等程序中仍然存在着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  一、关于初查  不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刑诉法,都没有“初查”的规定,实际上初查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法。“初查”一词原来散见于有关领导的一些讲话中,1999年1月正式写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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