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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类型
引用本文:夏泽祥.我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类型[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154-161.
作者姓名:夏泽祥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我国的宪法学研究发端于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朝廷政教”的关注和向往。源于西方的宪法学理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指向、政治权力对宪法发展和宪法学研究的干预、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维护及其对社会现实的批判,这三种因素使得我国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呈现出四种历史类型:第一类,指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在百余年的政治纷争和社会动荡中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是稳定的宪法学范畴;第二类,指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它的重要性只在特殊的历史阶段上受到“阶级性”的冲击,是相对稳定的宪法学范畴;第三类,指党治和阶级性,这是我国宪法发展和宪法学研究受到政治权力干涉而出现的特殊现象,是一类特殊的宪法学范畴;第四类,指人权,这一类宪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涵、外延均不相同,是处于发展变迁中的宪法学范畴。

关 键 词:宪法发展  宪法学范畴  历史类型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5-0154-08
修稿时间:200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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