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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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涛.论行政诉讼的功能[J].法律科学,2010(4):5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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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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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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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司法部基金资助项目(03SFB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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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观念认为我国行政诉讼重要功能之一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这一功能因立法者的重视从而在实质上成为了行政诉讼所有功能之中最重要的一个。但该功能冲淡了行政诉讼的其它功能,监督功能并不是行政诉讼的本质功能,监督功能只是建立在本质功能基础之上的一种目的功能,过于强调监督功能对行政诉讼来说是本末倒置的。基于诉讼活动的特点以及依法行政与宪政文明的大背景,行政诉讼的功能应当重新定位于其真正的本质功能,即解决纠纷与保护合法权益。当行政诉讼对其功能重新定位后,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才能趋于合理化与顺畅化,这一点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法律制度中的判决方式与原告资格具有特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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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功能 监督功能 解决纠纷功能 保护权益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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