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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计法目的条款之完善——兼及审计法立法宗旨的拓展性分析
引用本文:胡智强.论我国审计法目的条款之完善——兼及审计法立法宗旨的拓展性分析[J].法律科学,2010(4):133-141.
作者姓名:胡智强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法治视野中的国家审计权研究》(AHSKF07-08D10)及南京审计学院校级重点课题《审计法的基本理论研究》的研究成果.
摘    要:现代社会中的国家审计制度的功能已经超出了单纯“查账”、“鉴证”等技术工具的角色,实质是通过专业性权力监督机制实现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与政府公权力良性运行之间的有效互动,其宏观政治意义已经不再局限于“廉政建设”的语境,而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我国审计法应当反映我国审计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变迁,充分表达审计制度的价值功能和社会作用。应当站在宪政的高度审视审计制度内涵的新变化,科学地设置审计法的目的条款,表达审计法的立法宗旨,以保障审计法体系的和谐,推动我国法治进步。

关 键 词:立法  审计法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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