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计法目的条款之完善——兼及审计法立法宗旨的拓展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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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智强.论我国审计法目的条款之完善——兼及审计法立法宗旨的拓展性分析[J].法律科学,2010(4):133-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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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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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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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法治视野中的国家审计权研究》(AHSKF07-08D10)及南京审计学院校级重点课题《审计法的基本理论研究》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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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社会中的国家审计制度的功能已经超出了单纯“查账”、“鉴证”等技术工具的角色,实质是通过专业性权力监督机制实现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与政府公权力良性运行之间的有效互动,其宏观政治意义已经不再局限于“廉政建设”的语境,而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我国审计法应当反映我国审计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变迁,充分表达审计制度的价值功能和社会作用。应当站在宪政的高度审视审计制度内涵的新变化,科学地设置审计法的目的条款,表达审计法的立法宗旨,以保障审计法体系的和谐,推动我国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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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 审计法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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