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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参加诉讼的诈害防止功能
引用本文:肖建华.主参加诉讼的诈害防止功能[J].法学杂志,2000(5):30-31.
作者姓名:肖建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主参加诉讼 ,主参加诉讼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可以根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 ,也可以通过赋予第三人诉讼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只有赋予主参加诉讼人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才能使第三人制度有诈害防止的功能。

关 键 词: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  诉讼诈害  防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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