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参加诉讼的诈害防止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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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建华.主参加诉讼的诈害防止功能[J].法学杂志,2000(5):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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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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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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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主参加诉讼 ,主参加诉讼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可以根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 ,也可以通过赋予第三人诉讼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只有赋予主参加诉讼人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才能使第三人制度有诈害防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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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 诉讼诈害 防止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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