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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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琦,胡志超.略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19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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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琦 胡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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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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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检、法等国家机关能否作为名誉侵权案件的被告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向新闻媒介提供稿件,以作为积极新闻源供媒体发表,却被他人起诉侵犯名誉权,能否将公检法作为被告立案,各地法院认识不尽相同。广东省发生两个案例,一个是某电台播出某检察院在惩处贪污贿赂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散发的新闻稿内提到某人的贪污问题。稿件播出后经继续侦查该人虽有私转公款行为,但未将该款占为己有,未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检察院依法对其撤销侦查。该人遂以其无“贪污”行为,并非“犯罪人员”,报道内容全部失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电台,诉讼中又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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