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评述 重温最高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
引用本文:曹士兵.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评述 重温最高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J].法律适用,2006(6).
作者姓名:曹士兵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10月27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系统总结了上个世纪后十年以来公司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成果,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意义重大。其中,该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一系列规定,完整勾画了公司从事担保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对以金融机构为主的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是一个制度性的飞跃,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此前实践中进行的制度性探索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分不开,尤其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7日对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案即“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00)经终字第186号]的裁判分不开。本文在归纳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之际,愿意和读者重温这起“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