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偷回“自己的抵押物”构成盗窃
引用本文:戴瑞春.偷回“自己的抵押物”构成盗窃[J].当代广西,2010(10):54-54.
作者姓名:戴瑞春
作者单位: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正>案情:2006年6月20日,蒙山县西河镇文尔村的刁某将自己的一辆大福牌125C摩托车卖给同村的张某,双方经商议以4600元成交。因刁某之前向张某借款3000元未归还,所以双方同意用借款数抵

关 键 词:抵押物  盗窃  摩托车  张某  蒙山县  杂货店  借款  案情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