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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执分离制度
引用本文:刘龙宝.论裁执分离制度[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3):34-39.
作者姓名:刘龙宝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上海,200090
摘    要:裁执分离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体制、执行机构的改革密切相关。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性,决定执行机构宜设执行局,其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执行局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鉴于该项工作的专门性及与警察工作的相通性,宜由执行员兼任法警承担。执行裁判权的诉讼救济性,决定该项权力宜相对应于由行使刑事、民事等诉讼救济权的审判监督庭中的审判员行使。基于法律对两权相关程序规定的缺乏,可对行政权属性的执行实施权,创置复议制度,因复议决定系法院作出的不可诉性,相对人不得起诉;对司法权属性的执行裁判权,可参照普通审判程序创设符合其专门特点的一审抗辩、二审上诉等审判程序制度。

关 键 词:裁执分离制度  执行实施权  执行裁判权
文章编号:1008-4525(2004)03-034-06
修稿时间:2004年2月16日

System of Separating Award from Enforce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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