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民法中的个人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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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贞韶,雷法.略论我国民法中的个人合伙[J].政治与法律,1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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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贞韶 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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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恢复和发展,个人合伙也随之恢复和发展起来了。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仅上海市就有个人合伙一千五百五十多个。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个人合伙像个体经济一样,能够弥补公有经济难以生产经营的某些为人民和社会所需要的项目,对于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必要的,是民事流转中一项法律制度。为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个人合伙,指导个人合伙的发展,维护合伙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专设了“个人合伙”一节,这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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