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兼与李文华、苏杰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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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琳.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兼与李文华、苏杰同志商榷[J].人民司法,2012(20):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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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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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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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12期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作为一项新罪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适用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其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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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 超标 强制性国家标准 驾驶 轻便摩托车 危险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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