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兼与李文华、苏杰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曾琳.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兼与李文华、苏杰同志商榷[J].人民司法,2012(20):13-15.
作者姓名:曾琳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12期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作为一项新罪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适用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其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

关 键 词: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  超标  强制性国家标准  驾驶  轻便摩托车  危险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案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