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斡旋受贿罪的比较研究与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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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德敏.关于斡旋受贿罪的比较研究与立法完善[J].政法论坛,19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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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德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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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所谓斡旋受贿,即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如甲某系某市公安局办公室干事,经他人介绍与一工厂职工乙某相识后,乙某请托甲某帮助解决其妻的“农转非”户口问题,并表示事后定给予酬谢。甲某找到该市某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长丙某,请求给予帮助。在乙某之妻的“农转非”户口问题得到解决后,乙某送给甲某现金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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