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协同履职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李云龙.关于地方人大协同履职的思考[J].公民导刊,2015(4):34-35. |
| |
作者姓名: | 李云龙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机关 |
| |
摘 要: | <正>目前,地方人大协同履职机制尚处于自发状态,亟需向规范化、实质化、深层次、宽领域、多渠道方向发展。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都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
|
关 键 词: | 地方组织法 自发状态 公共事业建设 九十九 环杭州湾 实质化 行政法规 京津冀一体化 国家八部委 发展总体战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