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谁做主?——解读业主委员会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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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雅华.我的家,谁做主?——解读业主委员会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J].政府法制,2006(7):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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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雅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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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中国许多法院都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状告物业公司的案件,理由是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不具备原告资格。可物业公司却可以告业主委员会,因为物业公司是法人,享有原告资格。所以,中国的法律允许物业公司告业主委员会,却不允许业主委员会告物业公司。法律关系的颠倒,以至于斯!这简直是对中国法制的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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