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责任条款中不宜增加“未构成犯罪的”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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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中位.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责任条款中不宜增加“未构成犯罪的”限制性规定[J].人大研究,2004(7):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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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中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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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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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责任一章多设定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的条款。以是否包含“未构成犯罪的”这一限制性规定来区分,这类条款一般有两种表述,一为“某某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一种则为“某某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立法应采取何种表述方式,尚无一致意见,在一些地方立法机关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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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性法规 行政责任条款 行政管理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 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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