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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的民事责任
引用本文:让·吕克·奥贝尔.公证人的民事责任[J].中国公证,2003(1):26-28.
作者姓名:让·吕克·奥贝尔
作者单位:法国最高法院顾问
摘    要:根据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因自己的错误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一方必须赔偿损害.这条普遍性原则也适用于公证人.当公证人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了他通过办理公证应当获得的利益的时候,公证人必须按照客户受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关 键 词:公证人  民事责任  客户利益  法律赔偿  职责犯错  咨询义务

GONGZHENGREN DE MINSHI ZERE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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