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立法的影响 |
| |
引用本文: | 张文,刘艳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死刑立法的影响[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1):74-79. |
| |
作者姓名: | 张文 刘艳红 |
| |
作者单位: | 1.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2. 中南政法学院,武汉 430074 |
| |
摘 要: | 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认为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尤其在其第六条中规定了有关死刑的6条准则。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对待死刑的基本立场虽然与人权公约一致,但是差距也明显存在。为此应从缩小死刑实际适用范围、解决死刑核准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减少死刑罪名等方面予以改进,以推动人权公约在我国的贯彻实施和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
|
关 键 词: | 死刑 公约 死刑立法 |
文章编号: | 1002-8919(2000)01-0074-06 |
修稿时间: | 1999年12月7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