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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黄任泉.告诉才处理案件若干问题探讨[J].人民检察,1999(10).
作者姓名:黄任泉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该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告诉。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就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案例一:李女家境贫困,其兄年过30岁尚未结婚。1995年初,李家经人撮合将李女许配给何男(系弱智)与何家换亲,李女开始不从,但屈于父母打骂求情,与何男成婚。婚后李女与何家不和,欲与何男分居,何家经常打骂李女,扬言要叫回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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