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致人伤残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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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立元,彭茜.窨井致人伤残谁担责?[J].民主与法制,2013(7):6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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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立元 彭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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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彭茜读者:《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塌陷窨井是茂源公司的通讯网络井,使用权归茂源公司所有,茂源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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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法 伤残 地下设施 管理职责 公共场所 安全措施 通讯网络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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