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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的法医学损伤程度评定
引用本文:王相斌,罗庆文,贺敬东.纹身的法医学损伤程度评定[J].刑事技术,2006(4):54-54.
作者姓名:王相斌  罗庆文  贺敬东
作者单位:1.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134300
2.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134300
摘    要:被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在人身体上进行“纹身”的案例,在实际中很少遇到,而且现行《人体、轻微伤、重伤鉴定标准》中都没对其有明确规定。现将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的2例强制纹身的损伤程度评定报告同仁,以供参考。1案例例1:李某某,女,51岁,身高163cm,体重图1腹部的纹身照;图2躯体后侧纹身照53.3kg,2004年9月初被他人挟持长达3个多月之久,殴打致鼓膜穿孔,并在身体多处纹身,内容污秽。法医学检查:全身多部位有纹身,两乳房间18.5cm×8.5cm,后背部48cm×29cm,左上臂外侧10.5cm×8.5cm,右上臂外侧10cm×7.5cm,左大腿内侧腹股沟至膝关节31.5…

关 键 词:纹身检验  损伤评定  色素沉着
文章编号:1008-3650(2006)04-0054-01
修稿时间:20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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