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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摘    要: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洪成,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1996年4月12日被逮捕。1996年11月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医生街25号、通达街120号等地组织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由于王洪成将其开发的所谓“技术成果”——“水变油”技术不断推出演示,加之当时的部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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