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法工委为编写主体的法律释义在我国的司法应用中具有特殊地位。通过对我国人民法院332份涉及援引法律释义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法院对法律释义的司法功能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法工委的设立和职责兼具特殊性,法律释义通过对法律概念内涵外延、特征、功能作用的阐述,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对实践中具体情形的说明,对法律适用主体的明确,对处罚情形的考量,从立法精神进行解释,对立法规定的理由等立法背景资料的介绍说明等方式对司法实践产生间接性影响。法律释义对当事人和法院仍具有现实功能。法工委编写的法律释义在司法应用中遇冷的现实,与法工委的立法权威性地位存在偏差,但法律释义仍有存在的必要。学者应在编写法律释义过程中发挥自身优势,立法过程应始终坚持公开原则,以改善目前法工委编写的法律释义在司法应用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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