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积极一般预防将刑罚的正当性承载于规范意识的唤醒和规范遵循的实现,无法祛除刑罚威慑基础上的认同因子,忠诚恶法的正义悖反,以及将人作为他人犯罪的工具利用,陷入规范违反之现象描述等同犯罪本质、刑罚目之应然义理的刑罚正当性危机之中。溯源刑法惩罚的正当性,刑法规范发端社会共识,公众意志;犯罪本质源自全体公民人权和个人基本人权的不得已权衡。鉴于以往积极一般预防停留现象,作用表面的弊病,以及与消极一般预防同意阐释和反面论证的关系,需要重释积极一般预防的概念内涵,匡正积极一般预防刑罚正当性理论预设,确凿刑法适用标准,以此使积极一般预防名实相符。具体而言,积极一般预防应当以刑法规范遵循公众意愿为核心要义,过滤威慑认同的生发;以保障全体公民人权为刑罚正当性理论预设,避免遵循恶法的偏失;以不得已原则为刑法动用的圭臬,消弭人性尊重与工具利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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