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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摘    要: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府令  江西省  工资支付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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