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审查民行抗诉案件需要应允许检察院查阅或调取法院内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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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迎喜,许永进.因审查民行抗诉案件需要应允许检察院查阅或调取法院内卷材料[J].中国检察官,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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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迎喜 许永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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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大丰县人民检察院
(杨迎喜),江苏省大丰县人民检察院(许永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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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讨论案件的笔录,对人民检察院则适用保密规定的限制。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评议讨论案件,应是诉讼活动或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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