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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商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解读
引用本文:万玉明.对销售商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解读[J].法制博览,2013(2):153.
作者姓名:万玉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合法来源具体应如何理解?销售商的责任承担在如何界定?对于销售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结合民法理论及具体法条进行判断,即应从客观行为和主观过错两方面进行判断,在客观上应首先有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主观上应具有明知或过失的情形。

关 键 词:销售商  合法来源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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