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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报应、报应的制约与一般预防──兼论一般预防不应是刑罚目的
引用本文:韦临,流銮.论报应、报应的制约与一般预防──兼论一般预防不应是刑罚目的[J].法律适用,1997(5).
作者姓名:韦临  流銮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律系(韦临),最高人民法院(流銮)
摘    要:(一)出于所谓报应与严苛刑罚间存在必然联系的思维定势,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在刑罚目的论上,对“报应”一词忌讳甚深。但是,我们的观念与实践,实质上并不排除对于报应的追求。1.我们从不否认,刑罚的发动以罪犯的一定罪过支配下的危害行为为基础,刑罚是也只是这一罪过与行为的法律后果与代价。刑罚报应,其根本意蕴就在于将犯罪者所承受的刑罚描述为罪犯自身罪过与行为的反致,也就是将刑罚的发动在因果论意义上归罪犯自己。我国刑法理论“罪刑相应”的原则,实质上就是报应观念的直观昭示。“犯多大的罪,便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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