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并存债务承担若干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孔娜.浅议并存债务承担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8). |
| |
作者姓名: | 孔娜 |
| |
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在性质上它不是新债的产生而是债务的一种转债务承担,包括连带责任的并存债务承担和按份责任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资历和信用同样重要。在实践中它有着同保证合同的保证作用,但二者有本质区别。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第三人和按份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抗辩权的范围不同,但二者都不能超出原债务人抗辩权范围和内容。
|
关 键 词: |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合同 连带责任债务承担 按份之债的债务承担 抗辩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