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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利弊分析
引用本文:胡弘松.农村“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利弊分析[J].法制博览,2014(1):184.
作者姓名:胡弘松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摘    要:小产权房又被称之为乡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性住宅,通常是由乡镇或是村委会与土地开发商合作进行建设,或者没有开发商的共同协作,仅是乡镇、村委会自行的开发建设。同样也有经由乡镇村委会审批过后,由村民进行开发建设。并通过较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的城市居民,而这些房屋建设并没有相关的国家审批手续,也没有经过国家的正式规划,在土地出纳金的交付上也没有出让一定的经济费用,一并国家签发的预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没有。

关 键 词:农村小产权房  合法化  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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