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质撤回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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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超,林友江.论物质撤回遗嘱[J].法制与社会,2014(1):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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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超 林友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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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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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嘱撤回有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法定撤回中有一种形式为物质撤回,是指遗嘱人故意破坏或涂销遗嘱,推定遗嘱人撤回遗嘱该遗嘱部分或全部内容。我国《继承法》未以法条的形式肯定物质撤回遗嘱的效力。物质撤回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为之,且有破损、涂销或在遗嘱上记明废弃的外在行为。实际情况也有第三人物质毁坏遗嘱,如果是在遗嘱人的指令下毁坏遗嘱,其为遗嘱人意思的延续,但是如果未在授权下第三人毁坏遗嘱的法律后果也应当进一步思考。遗嘱人在无意识情况毁坏遗嘱的法律后果也值得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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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质撤回 遗嘱人 毁坏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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