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作工程失败不属诈骗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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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青.承揽合作工程失败不属诈骗犯罪[J].人民司法,19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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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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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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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杨某平系福建省福清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下属机械工程处的承包人。承包期至1995年4月届满。1994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平得知福建省龙岩市三德水泥厂有总造价为3000万元的厂内附属工程项目需要施工,遂与其合伙人吴某某以福清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机械工程处(以下简称福清水电)的名义与福建省节能公司签订了《工程合作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节能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付给福清水电1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保证金。此后,节能公司经理杨某申分别于1994年6月29日、7月8日按约先后两次给付质保金(实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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