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侦查程序中若干问题的比较 |
| |
引用本文: | 白俊华.海峡两岸侦查程序中若干问题的比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114-119. |
| |
作者姓名: | 白俊华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 |
摘 要: | 海峡两岸的侦查体制存在很大差异。在台湾 ,检察官是刑事侦查主导机关 ,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则是刑事侦查的辅助机关 ,检察官有权指挥和命令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进行侦查 ,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强制处分权。大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侦查主体之间则是平行关系 ,不存在指挥和被指挥的关系。台湾检察官是侦查的中心 ,决定侦查行为和强制手段的运用 ,而大陆侦查的中心则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有权采取除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和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具有独立性。
|
关 键 词: | 侦查程序 检察官 司法警察 公安机关 |
文章编号: | 1672-2140(2003)03-0114-06 |
A Comparative Study of Several Problems in the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