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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普遍物”与政府公共性
引用本文:高晓红.伦理“普遍物”与政府公共性[J].求索,2007(12):130-132.
作者姓名:高晓红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0096哲学博士,副教授
摘    要:伦理本质上是一种“普遍物”。作为政府而言,它也是一种“普遍物”,而且政府“普遍物”的现实表现就是其公共性。公共性是政府所固有的首要特性和核心价值。由这一特征和价值出发,可以更明确地说:政府是一个公共组织,其基本内涵是凭借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政府的公共性,不仅是政府的政治责任,而且是政府的道德责任。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实现政府的公共性关键在于维护公共权力的伦理合理性和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关 键 词:伦理  “普遍物”  政府  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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