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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的证明力
引用本文:仙波厚[日],木夏本巧[日],郭华.精神鉴定的证明力[J].研究生法学,2005,20(2):112-120.
作者姓名:仙波厚[日]  木夏本巧[日]  郭华
作者单位:[1]不详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3级博士研究生 [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在近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之下,没有责任能力则意味着犯罪的不成立。现行刑法第39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应施加惩罚”,在明确规定不对欠缺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又在第2项中规定,“对心神耗弱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应当减轻刑罚”,确定在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况下,

关 键 词:精神鉴定  证明力  责任能力  人的行为  现行刑法  责任主义  第39条  刑事责任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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