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鉴定的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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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仙波厚[日],木夏本巧[日],郭华.精神鉴定的证明力[J].研究生法学,2005,20(2):11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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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仙波厚[日] 木夏本巧[日] 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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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不详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3级博士研究生 [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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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近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之下,没有责任能力则意味着犯罪的不成立。现行刑法第39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心神丧失者的行为不应施加惩罚”,在明确规定不对欠缺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又在第2项中规定,“对心神耗弱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应当减轻刑罚”,确定在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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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鉴定 证明力 责任能力 人的行为 现行刑法 责任主义 第39条 刑事责任 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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