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法证明行为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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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军政.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法证明行为属性[J].法制与社会,2011(15):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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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军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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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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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隶属于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2010年)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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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确认物权归属来稳定物权关系,公示物权信息,进而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达到为物权提供事先保护的目的。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法证明行为,是对既存的、先发的、实质的物权的证明形式,而不属于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登记不是实质物权的唯一证明形式,任何具备能够从客观上认定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就应当被作为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一样有效的物权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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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法证明行为 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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