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变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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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保民,谢云东.论道路变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J].山东审判,2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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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保民 谢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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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宁市职业技术学院
(李保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谢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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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 后,依法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作出责任大小认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由于诸方面 的原因,人民法院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行政案 件受理。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也仅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据。在实践中,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 能复议一次或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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