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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若干问题研究——兼论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章的完善
引用本文:邱宝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若干问题研究——兼论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章的完善[J].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2009(3):35-37.
作者姓名:邱宝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国家《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做了专章规定。现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相关规定,确立了以行政监督为主导的监督模式。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立法或者制定文件,确立了以财政预决算、收支两条线等方式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社会保险立法,应从三方面入手构建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一是建立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个主体参与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二是针对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各个环节,设置适当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三是理顺监督各主体的监督职能和监督方式。使各监督主体的职能相互衔接,在监督方式上科学有效。

关 键 词:社会保险法  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公共利益  权力机关监督  保险立法  监督体系  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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