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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提前介入侦查利弊分析
引用本文:穆志文.预审提前介入侦查利弊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5(4).
作者姓名:穆志文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为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办理刑事案件通常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进行。侦查和预审活动的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了查明犯罪,打击犯罪,但它们的工作职责不同,斗争的形式、条件和方式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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