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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先申请可比照现有设计作不侵权抗辩--李健开诉黄泽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评析
引用本文:石静涵.论在先申请可比照现有设计作不侵权抗辩--李健开诉黄泽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3(5).
作者姓名:石静涵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广州,510655
摘    要:本案是全国首例以在先申请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并予以认定的专利侵权案件。在先申请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现有设计,但可以比照现有设计抗辩制度作不侵权抗辩。专利权人应当据此正确评估自身权利的稳定性,不断提高专利质量,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关 键 词:在先申请  现有设计抗辩  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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