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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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莉.论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J].当代法学,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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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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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 邮编116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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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自1861年首次由德国学者冯 ·耶林提出后.历经百多年的发展与不断完善,现已被许多国家接受、认可。对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论题,学者讨论甚多,笔者仅就我国相关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加以探讨,并分析其中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说是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但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前的我国合同立法,不难发现缔约过失并未确立为一项概括性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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