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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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2004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确定我区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为切实做好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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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 信用社 改革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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