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成立危险犯中止的规范论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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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昇.消除危险成立危险犯中止的规范论考察[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4):8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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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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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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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关于制造危险后再予以消除能否成立中止这一问题,两类肯定说都是以整体行为尚未结束为由认为犯罪未最终既遂,故可以中止。但从规范论的视角来看,中止是制裁(媒介)规范,能与具体制裁规范结合并调整刑罚。危险犯与实害犯的行为规范相互独立、无法过渡,法定危险状态代表着危险犯的既遂,意味着行为规范已经被彻底违反并且启动最高程度的制裁规范,不存在与中止条款结合的余地。成立危险犯中止需要从否定法定危险状态切入。危险是结果发生的一种可能状态,行为人对危险的控制和消除,既是危险发展的终态,也是危险的构成本身。从事后的角度来看,行为人消除了自然意义上的危险,危险犯也因为尚未出现法定危险状态并未既遂,因此可以成立中止。这样的证成路径能够符合规范论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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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犯中止 规范论 制裁规范 自然意义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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