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被告证据法上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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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杰,刘磊.论共同被告证据法上之地位[J].法学评论,2006,24(2):135-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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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杰 刘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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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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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被告分为形式的共同被告与实质共同被告两种,两种被告之自白须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给予相对方对质询问权的前提下方得使用。共同被告自白之证明力应接受补强规则之检验,如发生角色替换而使实质共同被告成为“污点证人”,其证言之证明力不得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已经作有罪陈述,则该污点证人证词之证明力可以补强有罪陈述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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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被告 诉讼防御权 传闻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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