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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引用本文:钱玉文,陆刚.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0(2):143-147.
作者姓名:钱玉文  陆刚
摘    要:消费者知情权实现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明确经营者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是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我国现行<消法>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愿说明义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直接规定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对<消法>的模糊性规定予以修正,明文规定经营者四种情形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关 键 词:经营者  强制性  信息披露  义务  经营者  强制性  信息披露义务  修正  模糊性  法律  问题  说明义务  消法  价值目标  整体利益  社会  维护  经济法  手段  信息不对称  市场交易  程度  消费者知情权
文章编号:1671-0681(2008)02-0143-05
修稿时间:2007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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