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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的无罪辩护
引用本文:万毅光 ,杜松.挪用公款案的无罪辩护[J].政府法制,2003(22).
作者姓名:万毅光  杜松
摘    要:1993年6月,南昌飞机制造公司职员罗某、曾某找到被告人冯甫田商量合办"新雅酒家"。经商量,被告人冯甫田负责筹集资金。冯甫田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指使南昌市兴达机械厂(公司下属企业)厂长蒋某某以该厂生产资金困难为由,于1993年8月2日和9月14日分别向南昌长江机械工业公司摩托车厂和南昌市洪都食品机械厂(均为公司下属企业)借款5万元和3万元,并由冯甫田担保。摩托车厂和洪都食品机械厂见冯甫田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便同意将款转到南昌兴达机械厂。款到账后,冯甫田又叫蒋某某将8万元转到新雅酒家用于装修。1993年12月25日,新雅酒家失火,造成8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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