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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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月满.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认[J].政法论丛,2003(1):7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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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月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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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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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就有关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即当事人陈述 ,是《民事诉讼法》第 63条规定的重要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它为法院调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及收集其它证据 ,提供前提和基础。一般说来 ,当事人各方陈述都极力陈述有利于己的事实 ,面对不利于己的事实都极力争辩 ,予以否认 ,甚至编造谎言欺骗司法机关 ,以期得到利于己的处理结果。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 ,即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之为“当事人的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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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中国 证据 法律效力 当事人 自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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