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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运行程序
引用本文:杨近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运行程序[J].政府法制,2003(23).
作者姓名:杨近泉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 处长
摘    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协议》第16条(4)明确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的义务相一致。"这是WTO规则体系对各成员国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的原则性要求,为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展开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由政府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废止和修改了大量不适应WTO规则及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根据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2年1月开始实施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了大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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