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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
引用本文:韦以明.“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J].政法论坛,2003(6).
作者姓名:韦以明
作者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南宁530023
摘    要:传统的生命权应做与时俱进的概念和理念改造 ,方宜入宪。“生命安全权”比“生命权”更为积极和入时 ,也与我国政府主张的“生存权”更为接近 ;只有“生命安全权”才既有助于纠正传统和现实中轻视公民生命的现象 ,又强化国家和社会救助生命危难的责任意识 ,并与宪法中的物质帮助权相配套。“生命健康权”不宜入宪 ,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利类型 ,缺乏合一性 ,而且宪法中的权利条款已显示了健康权。

关 键 词:“非典”现象  生命权  生命安全权  生命健康权  宪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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