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存单借给他人作质押而被债权人兑现抵债,急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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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山西运城杨林问:我在建行一储蓄所购买了3万元的凭证式记名国库券存单,后被温某借去作为向他人借款的抵押,并言明4个月后归还。但到期后温某不但未还,反而未经我同意用作在银行贷款3万元的抵押。贷款到期后,固温某不能还贷,被贷款银行持单向原发行所兑现还贷。请问:该两家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刷如温某不能还我国债款,能否向两家银行索取?答:你将记名存单借给温某作为向他人借款的抵押,其行为性质应为第三人作出质人的权利质押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在作为第三人的你与温某之间就产生你替温某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关系。温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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