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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假文书 害人又害己
引用本文:李旭东,曹焕.制作假文书 害人又害己[J].江淮法治,2014(16):30-30.
作者姓名:李旭东  曹焕
摘    要:淮南人王某谎称自己有关系.以给人安排在铁路工作为名,诈骗两名受害人40200元。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402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关 键 词:文书  作假  铁路工作  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  违法所得  诈骗罪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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